【民法典第18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该条款确立了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方可以选择主张其中一种责任形式。
一、条文总结
民法典第186条主要解决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一方违约导致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自主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同时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该条款的意义在于:
- 权利选择权: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责任方式;
- 责任竞合处理:避免因责任重叠导致的法律适用混乱;
- 促进公平正义:保障受害人获得有效救济,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条文对比表格
| 项目 | 违约责任 | 侵权责任 |
| 法律依据 | 合同编相关条款 | 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款 |
| 请求主体 | 合同相对人 | 受害人(不限于合同相对人) |
| 责任构成 | 以合同关系为基础 | 以侵权行为为基础 |
| 责任范围 | 通常限于合同约定或法定赔偿范围 | 一般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
| 是否需要证明过错 | 不一定需要,视合同约定而定 | 通常需要证明过错 |
| 举证责任 | 由违约方承担 | 由受害人承担 |
三、适用情形分析
民法典第186条适用于以下典型情形:
1. 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缺陷,导致买方受伤。
2. 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未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损坏。
3. 合同关系外的侵权行为
如:某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失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虽非直接合同关系,但受害人仍可选择侵权责任。
四、实务建议
对于当事人而言,在面对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选择:
- 若合同中已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且赔偿范围较为明确,可优先选择违约责任;
- 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较大,且违约责任不足以弥补损失,可考虑选择侵权责任;
- 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处理方式,以减少争议。
五、结语
民法典第186条通过赋予受害人选择权,增强了法律对个体权益的保护力度,也为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依据。理解并正确适用该条款,有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与社会秩序的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