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说的法的适用的效力范围就是指的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通常,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 1.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2. 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优先适用特别法。
3. 新法优于旧法。
(三)法律对人的效力 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即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以属地的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这四种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1. 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 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 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即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四)法律对事的效力 法律对事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
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在于:第一,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
第二,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五)法律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六)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1.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 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
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七)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
关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一般通行两个原则:首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某种当时是合法而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
而依照现在的法律处罚他们。
其次,作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的行为。
从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则的规定,一般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具体表现在,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