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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71条规定是什么

2025-12-03 05:35:46

问题描述:

民法总则171条规定是什么,蹲一个有缘人,求别让我等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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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05:35:46

民法总则171条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民法总则”部分,是整个民法体系的基础性法律规范。其中第171条涉及的是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是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条款之一。该条文在实际生活中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尤其是在合同签订、授权委托等场景中,对权利义务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民法总则第171条的详细总结,并结合相关要点进行整理。

一、民法总则第171条内容概述

原文: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后,被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不得主张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二、核心要点解析

内容 解析
无权代理定义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仍实施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效力认定 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催告权 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逾期未表态视为拒绝追认。
追认后的责任 若被代理人追认,则其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善意第三人保护限制 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行为人无权代理,不得主张善意第三人保护。

三、适用情形举例

1. 公司员工未经授权签署合同:若员工未获得公司授权,但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公司可选择是否追认。

2. 代理权到期后继续交易:如代理期限届满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需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3. 相对人明知无权代理:例如,第三方明知对方无权代理却仍与其签约,不能主张善意保护。

四、总结

民法总则第171条通过明确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保障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相对人设定了合理的救济途径。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代理权限,避免因无权代理而引发纠纷。同时,相对人也应注意核实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以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1条的原文及司法实践整理而成,旨在帮助读者更清晰地理解该条款的内涵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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