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修改的地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于2011年2月25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对原《刑法》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和调整,主要涉及反腐败、金融犯罪、网络犯罪、人身权利保护等多个领域。以下是对刑法修正案(七)主要修改内容的总结与归纳。
一、主要内容概述
刑法修正案(七)在原有刑法基础上,新增了若干罪名,并对部分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增强了对社会危害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体现了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
二、主要修改内容汇总表
| 序号 | 修改内容 | 具体条款 | 主要变化 |
| 1 | 增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253条之一 | 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强化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
| 2 | 增加“组织卖淫罪”相关条款 | 第358条 | 明确对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进行更严格的惩处,提高量刑标准。 |
| 3 | 调整“受贿罪”构成要件 | 第385条 | 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从必须条件改为可选条件,扩大受贿罪的适用范围。 |
| 4 | 增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第395条 | 对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依法追责。 |
| 5 | 新增“洗钱罪”相关条款 | 第191条 | 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包括恐怖活动、毒品犯罪等。 |
| 6 | 调整“逃税罪”构成要件 | 第201条 | 明确逃税罪的认定标准,强调“数额较大”和“多次”逃税的严重性。 |
| 7 | 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253条之一 | 与第253条合并,形成更为完整的公民信息保护体系。 |
| 8 | 增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第285条、第286条 | 明确对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的破坏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
| 9 | 增设“非法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罪” | 第253条之一 | 禁止非法使用窃听、窃照设备,保护个人隐私。 |
| 10 | 调整“诈骗罪”量刑标准 | 第266条 | 明确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和情节严重程度,增强可操作性。 |
三、总结
刑法修正案(七)在原有刑法框架下,针对当前社会中出现的新类型犯罪行为进行了及时的立法回应。其核心目标在于提升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强对腐败、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领域的法律规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公正性。
该修正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刑法体系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也为今后的刑事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