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农、林、牧、渔业:3至10% 2、制造业:5至15% 3、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至15% 4、交通运输业:7至15% 5、建筑业:8至20% 6、饮食业:8至25% 7、娱乐业:15至30% 8、其他行业:10至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