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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标准三个条件(微型企业标准)

导读 根据20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四部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

根据20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四部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其中,微型企业为: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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