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四部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其中,微型企业为: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