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
关于分回收益弥补亏损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22号):关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 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
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参照上面相关规定,你单位08年从子公司分回投资收益,可以先补亏后计算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