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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租赁合同法条

2025-11-19 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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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01:22:41

民法典租赁合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租赁合同”作为合同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租赁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法条进行总结,并以表格形式呈现主要条款内容,便于读者快速了解和参考。

一、租赁合同概述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属于有偿合同的一种,其核心在于租赁物的占有与使用。

二、主要法条总结(按条文顺序)

法条编号 内容摘要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三)租赁期限;(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五)租赁物的维修责任;(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赔偿。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七百一十六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未通知出租人而自行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第七百一十九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第七百二十条 租赁期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时,应当保持租赁物的原状。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总结

《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较为全面,涵盖了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这些条款不仅明确了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为实际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个人租房还是企业租赁,都应重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避免因理解偏差或操作不当而引发法律风险。同时,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通过了解并掌握《民法典》中租赁合同的相关法条,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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