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在增值税的税务处理中,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服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但并非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长期抵扣,有些情况下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以下是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总结。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主要情形
1. 用于免税项目
当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进行转出。
2. 用于非应税项目
如企业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办公楼建设、员工宿舍等),则该部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转出。
3.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若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属于非经营性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需进行转出。
4. 发生非正常损失
因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非正常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转出。
5.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
对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其购进的货物或服务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转出。
6. 出口适用免退税政策的货物
出口货物若适用免退税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可能需要转出。
7. 改变用途或销售给免税单位
如果购进的货物或服务原本用于应税项目,后因用途改变或销售给免税单位,需重新计算并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
二、常见进项税额转出情形汇总表
| 序号 | 情形说明 | 是否需转出 | 依据文件 |
| 1 | 用于免税项目 | 是 | 财税[2016]36号 |
| 2 | 用于非应税项目 | 是 | 财税[2016]36号 |
| 3 |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是 | 财税[2016]36号 |
| 4 | 非正常损失(如被盗、丢失等) | 是 | 财税[2016]36号 |
| 5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 | 是 | 财税[2016]36号 |
| 6 | 出口适用免退税政策的货物 | 否(可退税) | 财税[2012]39号 |
| 7 | 改变用途或销售给免税单位 | 是 | 财税[2016]36号 |
三、注意事项
- 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企业应严格区分不同用途的采购行为。
- 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企业自身的业务类型和会计核算方式,合理判断是否需要转出。
- 税务部门对进项税额转出有明确的监管要求,企业应确保账务处理的合规性与准确性。
通过以上内容的梳理,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规定,避免因错误处理而引发的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