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五十二条解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自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透明度和公平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第52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则之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下是对87号令第52条的总结与解析,并以表格形式进行清晰展示。
一、87号令第52条原文
>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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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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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接受投标人提供的任何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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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泄露评标文件、评标情况和中标候选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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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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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违反评标纪律的行为。
二、条文解释与要点总结
该条款主要强调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的职业操守和法律责任,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下是具体解释:
1. 禁止私下接触投标人:评标人员不得单独或通过他人与投标人进行非公开交流,避免利益输送或信息泄露。
2. 禁止接受财物或其他好处:任何形式的贿赂或不当利益均属违法,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3. 禁止泄露评标信息:评标内容、评分标准、候选人名单等属于保密信息,不得外泄。
4. 不得对不合格投标视而不见:评标委员会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及时作出否决处理。
5. 其他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总结表格
| 条款内容 | 解释说明 | 法律后果 |
| 私下接触投标人 | 禁止与投标人进行非正式沟通,防止利益冲突 | 可能被认定为失职或违法行为 |
| 接受财物或其他好处 | 不得收受任何礼品、现金、服务等利益 | 构成受贿罪,面临刑事责任 |
| 泄露评标信息 | 不得将评标文件、评分情况等透露给他人 | 违反保密义务,可能影响公平性 |
| 对不合格投标不否决 | 必须依法对不符合条件的投标进行否决 | 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连带责任 |
| 其他违规行为 | 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 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
四、结语
87号令第52条作为政府采购评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责边界和行为规范。其核心目的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防范腐败风险,提升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对于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来说,理解并遵守该条款,是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