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位癌是指上皮恶性肿瘤局限在皮肤或粘膜内,还未通过皮肤或粘膜下面的基底膜侵犯到周围组织。
癌症病变可发展成原位癌,如不加治疗,又可发展成浸润性癌。
原位癌是癌的最早期,故又称为0期癌,此时如手术切除即可完全治愈。
摘自保险天地 >> 200409期 >> 对“原位癌”的解释 : 所谓的原发癌是原来正常组织和器官的正常细胞,在各种内外致癌因素作用下发生的癌变。
通俗的讲,“原发”是指癌症的原发地,人体除指(趾)甲和毛发外,所有器官和组织都可以发生原发癌,如果癌细胞从原发部位通过血液、淋巴管等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则称转移癌,例如,肝癌发生肺部转移,医学上则诊断为:原发性肝癌、转移性肺癌。
应该说,原发癌包含了癌症发展的各个阶段,即:原位癌→浸润癌→向全身扩散和转移,浸润癌无论是否发生癌细胞转移均符合重大疾病险赔付条件,把原位癌理解为原发癌显然是不对的。
而原位癌是指癌细胞仍局限于皮层内,还未通过皮肤或粘膜下面的基底膜侵犯到周围组织。
原位癌是癌的最早期,故又称为0期癌,偶尔可自行消退。
由于该阶段的癌细胞没有发生转移,此时如手术切除即可完全治愈。
癌细胞突破基底膜后则发展成浸润癌,浸润癌可以向全身扩散和转移。
癌症的发生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由于原位癌只有少量细胞局限性癌变,难以被常规检查手段所发现,因此,目前临床上发现的癌症绝大多数属于浸润癌,原位癌的病理报告罕见,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理赔部门统计,该公司自推出重大疾病险以来,已理赔大病险赔案249起,赔付金额达769万元,没有一例因原位癌而拒赔,可见原位癌发现率之低。
为什么要将原位癌列为除外责任呢?通常保险公司所指定的重大疾病都是一些较为严重的疾病或手术,一旦患病,往往会给身体造成严重的损害,甚至危及生命,治疗费用也比较高。
原位癌作为一种非常早期的癌症,显然它既不够“重”,也不够“大”。
所谓不够“重”是指原位癌并不是十分严重的疾病,因为癌细胞没有浸润,也没有转移,通常不会危及生命,甚至没有任何不适症状,及时治疗是可以治愈的,治愈后对身体不会造成重大损害,对生活质量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所谓不够“大”是指原位癌的治疗并不复杂,与一般良性肿瘤的治疗差不多,算不上大手术,治疗费用也不算高。
基于上述原因,国内外绝大多数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均把原位癌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
得了原位癌保险公司不赔,保户是不是吃亏了呢?因为重大疾病保险的保费是根据所保疾病在国民中的发生率精确计算出来的,保险公司保多少责任便收多少保费,原位癌既然不属于保障范围,保险公司设计费率时自然也没有把原位癌的费用计算进去。
也就是说,保户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本来就没有为原位癌支付保费。
在国外的某些重大疾病险种中,保户也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将原位癌作为保险责任。
但如果选择了将它作为保险责任,就必须再交纳一笔附加保费。
所以无论对保险公司来说,还是对保户来说,责任和保费都是对等的,不存在保户吃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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