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十二条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
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
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
具体办法 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 难居民的住房问题。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 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 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扩展资料:规定要求发展住房金融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取消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