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的内涵 《纲要》在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中,以广大人民群众耳熟能详的语言,将我国公民应遵守、需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的基本道德规范概括为20个字,即: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这些规范是第一次系统地、集中地作为我国公民地基本道德规范被提出来,应当引起全社会地高度重视。
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纲要》地过程中,需要把这20个字当作一个重点,使这些基本道德规范真正深入到每一个公民地内心,并落实在具体的道德行为上。
《纲要》提出地20个字可以再细分为这样10个道德规范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
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公民道德这10个基本规范,在调整整个公民个人与社会、与国家,与他人的关系中,各有不尽相同的功能,大致说来可以对这些功能作这样的认识和划分:“爱国”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守法”是“爱国”规范的延伸,规范的也主要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即把“守法” 作为公民对国家的道德责任的“底线”;“明礼”主要是规范公共场合的公共道德行为,文明礼貌是公民在公共场合应当遵守的最基础的道德准则;“诚信”主要也是规范公共关系中的道德行为,是对“明礼”规范的进一步深化和“升华”,即古人所说的“礼于外,诚于内”;“团结”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公民之间的道德关系,强调公民之间的亲和力;“友善”与“团结”是同一层次的道德规范,功能也是相类似的,但更加注重公民个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勤俭”主要是对公民个人提出来的道德要求,勤俭的道德素质更多地在公民个人的行为中表现出来;“自强”主要也是对公民个人的道德素质提出要求,与“勤俭”是同一层次的道德准则;“敬业”主要是规范公民与职业的道德关系;“奉献”主要是规范公民与社会的道德关系,并引申出公民对待他人的道德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这样来认识和划分上述公民道德10个基本规范的功能,只是从基本的方面着眼的,在实际的公民社会的道德实践中,各个公民道德规范的功能往往是互相渗透、交叉并行的,例如,调节公民与国家相互关系的道德规范,也总是调节公民个人相互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而调节公民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道德规范,也具有调节公民个人与社会;与国家的相互关系的功能。
因此,对公民道德规范的具体功能不应作绝对化的认识和划分,而是要在明确它们各自主要的功能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它们的其他功能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