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公司制的重要产权基础。
与传统“两权合一”的业主制、合伙制相比,公司制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企业完全为一个由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所控制和管理。
这个治理结构直接行使公司法人财产权,成为企业真正意义上的权力中心、决策中心和管理中心,由此奠定了它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的核心地位。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
” 公司是一个法人团体,本身没有意识和意志,它只有通过有意志的人来进行治理之后,才能显现出生命和活力。
因此,由有意志的经营者、管理者组成的治理结构也就成为现代公司制企业的“灵魂”。
一方面,经营管理者可以利用出资者授予的权力,依托企业资本施展各自的经营和管理才华,使人力资本的作用尽可能地发挥。
另一方面,公司由于能够为这些经营、管理专家提供表演舞台而不断创造辉煌。
同时,由于原始所有权约束的弱化,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公司制企业的权力中心、决策中心和管理中心,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力的配置与制衡,成为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中枢”。
在这里,董事会、经理层和股东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各就各位,各扬其长,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它既能让经营者放手大胆经营,又不致失去出资者对决策人员和经理人员的最终控制。
原始所有者由于不能直接干预具体经营,而为经营者施展才能、发挥创造力提供了广阔空间。
经营者在所有者的监督之下,合理运用手中的权力,科学决策、尽心管理,保全了资本利益,稳固了企业赖以存在的资本基础。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公司治理结构还直接成为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发展“引擎”。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有利于树立市场信心,鼓励更加稳定的、长期的投资流入,而且有利于激励董事会和经理层去实现那些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奋斗目标,有效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公司已成为财富创造者的发展引擎。
为了发挥这一财富创造的功能,公司必须在一个使之得以集中追求其目标,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制度框架内运营。
也就是说,需要建立充分可靠的公司治理结构。
因为如果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不当,公司就无法从资本市场上获得充分的利益,吸引长期资本。
尽管有些公司并不主要依赖于外来资金,但坚持实行良好的治理结构,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降低融资成本,最终获得更为稳定的资金来源。
正因为如此,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突出法人治理结构这个“核心”,建设好企业领导班子。
当前重点是要在这一“核心”下,妥善处理好“新三会”和“老三会”的关系。
一定要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党委会和工会的意志,统一到维护出资者利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企业持续发展这一目标上来。
只要我们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的精神进行积极探索,就一定能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重大问题统一决策、相互制衡、富有效率的新机制。
国内外企业发展的实践证明,一个由一批德才兼备的经营管理者组成分工合理、权责利明确的公司领导班子,不仅可以使优势企业长久保持旺盛的活力,而且可以把一个不景气的企业救活搞好。
一个不称职并缺乏责任约束的领导班子,不仅不能搞好劣势企业,而且还会把优势企业搞乱、搞垮。
因此,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