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要弄明白概念。
所谓母公司,是相对于子公司而言的。
也就是说,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主体。
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投资注册成立的,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可以独立经营的实体。
因此,母公司也可以叫做控股公司,在法律上,母公司享有股东权力。
其次,总公司是相对于分公司而言的。
一个公司发展了或者为了进一步发展,或者为了市场经营布局的需要所成立的没有法人地位的公司叫做分公司。
分公司虽然没有法人地位,但却具有子公司的一般特性,也就是说,可以作为总公司的一个独立经营单位来进行经营运作。
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它本身没有股东会和董事会,就必须在总公司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它所具有的经营管理权,都是总公司授予的。
最后,他们的区别还在于:母公司这个名称只具有区别同子公司关系的概念功能,而不具有法律概念功能,说得直白一点,“母公司”三个字是不能用来工商注册的,而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是可以的。
二、从税务角度理解,非独立法人是企业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一般是一个公司下的子公司或分部门,一般都单独报税和年检。
三、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 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 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
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