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
会计准则上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现金折扣而少收的货款计入财务费用时依据何种凭据,简单可行的办法是请对方付款单位开具费用结算票据,购货方以此作为冲减财务费用的依据,而销售方则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但双方的会计处理凭证后还需附上相关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