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或决定被认为存在不当之处时,全国人大可以通过审议程序对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调整或撤销。这一过程不仅是对常委会工作的有效监督,也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法治统一的重要手段。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这种监督权还可能通过召开特别会议、听取专项报告等形式得以实现。例如,在某些重大事项上,如果常委会的决策引发广泛争议或质疑,全国人大可以启动调查程序,进一步核实情况并提出建议。这不仅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也能增强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拥有监督与纠正的权利,这是我国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