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决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全文如下: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以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程度为依据。”
相应地,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按照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程度统计,以平均值从大到小排名。已有估值的,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3分;第11至15名的,扣1分;第16至20名的,扣0.5分;排名第21名以后的,不扣分。债券未上市的不得分,上市首日无估值的顺延至次日。”
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负向申报质量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2分,扣至0分为止。证券公司出现因债券项目申报质量差,被交易所以函件等形式提醒的,每出现1次扣0.5分;被约谈、现场督导的,每出现1次扣1分。”
三、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风控实效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扣至0分为止。按照证券公司在评价期末受托管理违约债券规模与评价期末受托管理债券总规模的比例从大到小进行排名。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4分;第11至15名的,扣3分;第16至20名的,扣2分;第21至25名的,扣1分;第26至30名的,扣0.5分;排名第31名以后的,不扣分。”
四、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受托管理风险处置指标为加分项指标,初始分为0分,满分不超过6分。证券公司能够发挥主动管理职能,在配合风险处置、及时发现风险苗头,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在风险处置中实效明显的,每涉及1个债券项目,加2分。在风险处置中实效明显是指通过推动市场化重组等方式有效化解债券违约风险隐患,或者通过推动破产重整、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等有效实现违约债券处置出清,或者探索、丰富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推动债券展期等方式有效缓释债券违约风险的,每涉及1个债券项目,加1分。
证券公司在推动相关债券重大诉讼环节取得突出成果并对厘清中介机构责任边界有示范效应的,每涉及1个债券项目,加2分。”
五、将附表《服务国家战略指标具体计分方法》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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